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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照”是离婚案中有效证据

作者:5678007发布时间:2012-11-19

  宁波镇海法院判决一对夫妻离婚,这已经是他们第二次闹到法庭。夫妻俩都是四十来岁,宁波人,15年前结婚。婚后几年,老婆童女士时常听到关于老公张先生的“绯闻”,而张经常夜不归宿,也让她更加起疑。两人为此经常吵架。童决定找机会拍下老公跟其他女人的亲密照片,到时就拿着这些照片当证据去法院离婚。
童拿着拍到的其中四张照片,把老公告到镇海法院,要求离婚。在庭上,张对这些照片完全认可,也承认自己有错,苦苦哀求童,“我对不起你,希望你原谅我,再给我一次机会。”
在法院调解下,童答应再给张一次机会。但此后两年间,童依然时常听到老公的“绯闻”。今年9月,她再次起诉,张还是不同意,但童这次听不进法官调解了。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为什么捉奸照被法院认可 本意是维权 拍了没传播
本案承办法官说,童女士提交的四张照片,是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不涉嫌侵犯张先生和那位女子的隐私权、名誉权。首先,她捉奸拍照的本意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侮辱、伤害对方。其次,她作为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权收集相关证据。在拍照后,也没有恶意公布、传播,只是提供给法院当证据,没有造成被拍者社会评价度的降低。所以,法院认定照片为有效证据。
但法官也说,如果在捉奸拍照时,有强闯他人住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等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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