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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