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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打官司?打官司是因为出现了争议。争议可分为好多种,比如:张三说李奶奶家的公鸡死了,李四却坚持说还活着;有人说朝阳最好看,有人却坚持说夕阳最好;还有人说明天太阳出不来了,不过偏有人说明天的太阳照常升起。上述争议都是常见的争议,如果我们将这些争议进行一下分类的话,可以说:关于鸡是死是活的争议是事实争议,关于朝阳夕阳的争议属于价值争议,对于明天太阳是否出来的争议属于可能性争议。当出现诉讼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争议都不出这些范围。不过价值争议与可能性争议所涉及的问题过于复杂,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今天只拿事实争议说事。
  同学们可能要说,事实争议太容易解决了,不就是李奶奶家的鸡是死了还是活着吗,看看就是了,这有什么可争议的。这活不错,对事实争议只要澄清事实就可以解决了。但是问题往往并不这样简单。还是说李奶奶家的鸡的问题,张三说死了,李四说活着,谁也不让谁,也说是说产生了争议。两个人于是找李奶奶家去看,结果到鸡窝里一看,鸡窝里没有鸡。这怎么办呢?李四找王大爷主持公道:张三说,李奶奶家的鸡确实死了,你看鸡窝旁边现在还有血迹,还有零乱的鸡毛。李四说有血迹不错,但不一定是李奶奶家公鸡的血迹,再说了即使是,也不能说公鸡就一定死了呵。王大爷说是呵,你说的并不能说明鸡已经死了,只能说可能死了。于是王大爷判决张三的主张不成立。到底死没死,我不管,我只是说你张三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不成立。张三不服,于是又找了刘大爷,刘大爷说,张三说的有道理呀,你李四为何说没死呢?李四说,今天早上我看到公鸡了,还听到公鸡打鸣了呢,并且找来李奶奶来作证,李奶奶说,没错,早上公鸡确实打鸣了。张三说,早上打鸣,不能说明现在还活着呀。刘大爷说,是呵,早上打鸣关现在什么事呀,于是判决李四的说法不能成立,张三胜诉。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我们可以想象王大爷或间大爷是一个法官,要对争议作出判决。现在公鸡找不到,活不见鸡、死不见尸。张三李四说的都有道理,怎么办?法官总不能说,这个问题现在搞不清,等见着鸡再说。见着鸡还找你法官干嘛,再说了,如果这只鸡两年见不着,难道案子两年就不处理了嘛?许多案件同样也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又不能拒绝判决。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寻求解决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证明责任问题。
  什么叫证明责任呢?简单地说,说是当事实真相难以查清的时候,将把说清问题的责任推给其中的一方,你说不清,你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我们可以再回到鸡的死活问题,王大爷说你张三说的不能证明鸡确实已经死了,所以你败诉。这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张三,只要张三没能说明鸡死了,张三就败诉。而刘大爷却说,你李四不能说明鸡现在还活着呀,所以李四败诉,这显然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李四。
  可见,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的结果,这个问题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序呢,如果说诉讼法的灵魂是公平,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脊梁。只有这个脊梁才能支撑起诉讼法的公平。如果说诉讼法是为解决实体问题的,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唯一桥梁。比如说打伤人要赔偿,这是实体法的规定,谁都明白,但是谁来证明这个问题呢,这是程序法的问题,确切地说,这是证明责任问题,没有这个问题,实体法的问题就不好解决。张三说李四打人了,打人要付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负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这都由实体法来解决。但是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交这些事说清楚,如何说清楚,则要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解决。这是不是说明证明责任问题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其他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既然这个问题这么重要,我们就要谈一谈。不过遗憾的是,对这么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只有一条规定,这就是64条说的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学们可能会说。这不是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吗,谁主张谁举证,没必要非得订很多的条文呀。是的,咋一看,确实是很明白了,谁提出的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你证明不了怨不得别人。不过,如果细致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还是有问题。
  比如还是公鸡问题,张三说公鸡死了,这是不是张三的主张,当然是了,所以张三举证,这没错。不过李四偏说公鸡活着,这是不是李四的主张,那么是不是李四也该负证明责任。到底谁该负证明责任呢?同学们可能会说,这好办,原告负证明责任,张三起诉的,就由张三负,李四起诉的,就由李四负。这样行不行?表面上看,证明责任是分清,但这样一来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样一来,张三和李四谁都不起诉,都等对方起诉。都不起诉争议就不能解决,最后只能是打起来,谁打赢了谁就是对的,或者一方吃个哑巴亏拉倒。这算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问题,因为民诉法解释还说,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否认的,由被告举证。张三说鸡死了,李四否认,岂不是说由李四举证吗?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没底。证明责任这个桥梁太简陋了,谁过的时候就要战战兢兢。
  既然不清楚,我们就要讨论一下。我想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说。第一个方面要先说清楚什么是“主张”;第二个问题要说一说针对主张所产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第三个问题要说一说例外情况,关于例外情况指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应当专门讨论,本节只说前两个问题。
  先说什么是主张?一般说来,主张是看法、要求。但这样解释还不行,因为在诉讼法上主张应有其特定的含义。我们说,诉讼是一种对抗,所以还有立足于诉讼的这一基本特点来考虑主张的含义。又由于主张问题解决的是证明责任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责任的问题。所以一个主张只能产生一个证明责任。这是一个原则,如果一个主张产生两个证明责任的话,那么到底谁承担责任就说不清了,这与证明责任制度是相背的。
  立足于诉讼对抗的特点,从一个主张只产生一个证明责任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可以讨论在具体的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怎样应用的。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张三起诉李四说李四借了其10万元钱,但当时未打欠条,不过当进给李四一张10万元的存单,李四亲自将款取走,要求判令李四还款。李四说我取款是事实,但根本不是我借张三的钱,而是张三还他曾借我的10万元钱,欠条已于还款时被他拿走了。如果是我借他的钱,他不可能不让我打条的,事实上我并没有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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