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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现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起到今天,即使1993年3月7日关于禁止开办“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取缔禁止“私家侦探”。但时隔几年后的今天,“私家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然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发展。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中国的“私家侦探”到底有没有或应当不应当有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去年6月,国家公安部有关部门在湖北省调研私家侦探业,就有关这个行业的法律法规听取了意见。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似乎暗示国家开始重视这个行业的发展,并有可能出台相关规定。

    从长远来说,私人侦探业将会获得合法地位,迟早要阳光起来的,它和律师一样将获得规范管理,也将执证上岗。
  
   一、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发展,人们依赖和对法律的需求日渐增多,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队伍的迅猛发展已逐渐使人们对法律帮助之需求越来越多。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权或伤害,仅仅依靠不能满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要求和包揽无遗又不能面面俱到的执法机关,不能使人满意。夸夸其谈地说“‘私家侦探’所经营开展的各类业务已有各执法机关或部门分工管理”,不能使人悦服。
  
   比如∶ 当合法权益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时,首先想到寻求法律保护。因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面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谁承担调查取证的责任?如果限制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调查求助行为或无处求助,如自己又无调查技能和经验能力,也许将面临着因证据不利而导致败诉或无处控告的可能。这种限制对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执法机关不能提供或满足的正当调查需求不仅仅如此,例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调查,经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商业窃密等调查,保险领域的理赔欺诈调查,招聘用人的虚假欺骗调查,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等等诸方面的调查。执法机关往往扮演的是对证据的审查和裁决处理,他们不可能去包揽无遗面面俱到的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和搜集证据基本上都要由权利保护主张方自己承担。
  
   虽然说国家法律有规定赋予律师有调查权,但是各业有其长。调查专业的技能、技巧和技术也不是律师的必修课,和专业攻调查术的“侦探”比要逊色得多。所以调查取证的不力必将导致法律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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