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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仅有口供不能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刘某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待在1996年2月10日在县长途汽车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害人,不能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随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只出示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专家评析: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刘某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刘某有盗窃行为,因此,不可以认定刘某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刘某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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