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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私家托侦探取证

作者:5678007发布时间:2012-05-26

律师委托私家侦探取证,新民事诉讼证据法规出台后这种情况越来越多

近日,记者从律师行业了解到,律师通过“私家侦探”调查取证的事情早已存在,而新的《证据法》出台之后,这种情况确实在日益增多。

在广州一家知名律所执业的律师告诉记者,在2个多月前,他代理了一宗民事诉讼的案子,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他就委托了一家民事服务公司,虽然他没有透露委托结果,但是他称很多律师都进行过这样的委托。对于这些民事服务公司的人员,他们习惯上称其为“私家侦探”。另一名律师也告诉记者,她曾经通过114查询到一家民事调查公司的电话,打算委托他们作一个跟踪调查,最初电话联系时,这家公司称可以承接,但是由于收费比较高,她就没有同意。不久后有人打电话和她联系,说是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愿意个人承接这一业务,收费自然也低得多。双方见面后并达成口头协议,交了一部分定金后这名“私家侦探”也开始了跟踪工作。但是由于他并不尽职,收取定金后又以多种借口推脱,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记者从一些从事“私家侦探”类调查工作的人那里了解到,在他们看来,调查取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警察的调查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经营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调查;用人单位对雇用人员的调查;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在公民无力自行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需要“私家侦探”,这些也是“私家侦探”存在的原因,甚至有人提出在非刑事案件调查中,“私家侦探”可以与警察、律师“三分天下”,各自行使不同职能的观点。

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家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是欢迎“私家侦探”的,如果“私人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他认为,“私家侦探”服务范围很广,部分服务是有正面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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